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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0 10:17:00   来源:河南乾坤路桥   点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我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6日

河南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安全检查管理工作,保障公路桥梁运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我省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级公路桥梁的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公路桥梁管理机构职责划分如下:
    (一)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是高速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的监管单位,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的监督与指导;各运营管理单位是高速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是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三)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的监管单位,负责全省普通干线公路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的监督与指导;各省辖市(直管县)公路管理局是普通干线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工作,是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四)各省辖市(直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农村公路桥梁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的监管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运营安全的监督与指导;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桥梁运营安全检查管理工作,是辖区内桥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四条 各级公路监管单位、管养单位必须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配备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如下:
    (一)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设置要求:
    (1)高速公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应配置至少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
    (2)国省干线公路: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局应配置至少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
    (3)农村公路: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农村公路桥梁管理机构应配置至少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
    (二)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设置要求:
    (1)高速公路:各投资主体运营管理总公司应配置至少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运营管理单位分公司按以下标准配置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情况下,每100公里不少于1人,山区高速公路每100公里不少于2人。
    (2)国省干线公路: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配置至少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按以下标准配置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公路,每500公里不少于1人,山区公路每500公里不少于2人。
    (3)农村公路: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数量不少于1人。
    (三)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照《河南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三章  运营安全检查分类及要求

    第五条  桥梁运营安全检查是为保证桥梁运营安全而进行的各种检查,包括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第六条  经常检查由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频率及内容遵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执行。对经常检查中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或特殊检查。
    第七条  定期检查的检查频率、技术要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检查频率一般每3年不少于1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不少于1次。
    (二)对悬索桥、斜拉桥、中下承式拱桥等带有索吊结构桥梁,应对索体病害及索力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每3年不少于1次。
    (三)新建桥梁在竣工验收前应按定期检查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单孔跨径60米以上的特殊结构桥梁,应在桥梁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进行定期观测,一、二类桥梁每三年至少观测一次,三类桥梁每年至少观测一次,四、五类桥梁每季度至少观测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五)定期检查后应按相应规范对桥梁技术状况做出评定,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查,并提出处治意见。
    (一)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船舶或车辆撞击、滑坡、地震、风灾、火灾、化学剂腐蚀、车辆荷载超过桥梁限载的车辆通过等可能造成结构损伤的桥梁。
    (二)对经常检查、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是否安全,需要进一步确定承载能力的桥梁。
    (三)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四)超过设计年限,需延长使用的桥梁。
    (五)定期检查中桥梁技术状况被评定为四、五类的重要桥梁。
    第九条  超重车辆是指大于桥梁设计荷载标准及公路管理部门公布的限载量,经过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在指定公路上行驶的特殊车辆。
超重车辆在通行前,由监管单位组织管养单位、检测机构,对沿线桥梁的承载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通行方案。
对沿线承载能力不足的桥梁,在特殊车辆通行时,应采取临时加固、实时监测等技术措施,保证通行安全。
    第十条 管养单位应注重检测资料的管理。桥梁检测资料包括各种检查报告、养护技术资料以及检测机构、检测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对特殊结构桥梁及单跨跨径超过60m的大桥,交工时应提交荷载试验报告、桥梁永久控制点及成桥线形资料。
对资料缺失的桥梁,宜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对资料缺失的重要桥梁,应安排专项检测,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由管养机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初步评定,对初步评定为四、五类桥梁,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在一周内将检测数据及报告上报至监管单位进行复核,复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负责组织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二)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复核意见。
   (三)对确定的四、五类桥梁,监管单位应发出限期加固维修通知及处置要求,管养单位应按要求限期内执行。

第四章  检测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桥梁定期检查,检测机构应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隧专项检测资质。
普通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特大桥、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的定期检查,检测机构应具有不低于乙级或桥隧专项检测资质;其他桥梁宜选择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特大桥及特殊结构桥梁的特殊检查中检测机构应具有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隧专项检测资质。
    第十四条  委托检查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交通部门质监机构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桥梁)的资格,现场检查人员具有试验检测员(桥梁)及以上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高速公路桥梁、普通干线公路桥梁检查结果有异议时,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可要求进行比对检测,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对农村公路桥梁检查结果有异议时,市级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可要求进行比对检测,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管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桥梁进行运营安全检查。
    (二)对四、五类桥梁,管养单位未及时上报监管单位、或未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三)检测机构提供不实检测数据。
    第十七条  对未按监管单位发出的限期加固维修通知及处置要求执行的,管养单位承担桥梁运营安全的全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管养单位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桥梁运营安全检查资金,宜结合各级公路桥梁管养情况安排,保证桥梁运营安全检查切实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河南乾坤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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